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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控方证人,只要你已经承认是逼迫的就行了!”兰平华得意起来了,他还是一脸微笑着说,“我国法庭对证据的采纳是有明文规定,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六十八条规定,偷录偷拍要作为合法证据使用,却有三种限制: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;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。采取暴力、胁迫、非法拘禁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,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。三是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,也在禁止之列。刚才控方证人也说这段录音是在酒店,那么为什么会在酒店呢?是不是将我当事人诓骗或者是绑架到酒店然后威逼我当事人的呢?在那种危险的情况下,我当事人为求自保,不得不胡乱说些对方想要的,才有了今天我们大家听到的所谓的录音证据,我想请问证人,你刚才是不是说过获得这份证据时曾采取过某种手段呢?”
“确实有!不过……”蔡云溪觉得事情不妙,他还想争辩,可惜对方不给他机会。
“有就行了!”兰平华耸耸肩,然后坐了下来。
“反对!”控方律师站起起来说,“刚才辩方律师故意将录音来源强调在‘逼迫’上面造成概念混淆,然而我方认为,获取证据虽然手段有些欠妥当,但也并没对被告实施威逼利诱,从刚才录音的说话中我们听得出来,被告说话时语言自然流畅,并无支支吾吾或者是断断续续的现象,这就说明被告在说出这段话的时候是自愿的,是心甘情愿的,故而不能用逼迫的方式令其说出,所以我方认为,这段录音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纳。
“反对!”兰平华站起来说,“控方律师有些强词夺理,获取证据时只要使用过手段,而且手段只要存在着不妥,那么所得到的材料自然不足为信,难道手段也要分等级么?”
“反对!”控方律师举手大声说。
“好了!”法官见双方在这个证据该不该采纳的问题上争论不休,于是他觉得他必须做出决断,于是说,“鉴于这段录音来路有些妥当,根据规定,这份录音不能作为直接证据,那么控方还有其他证据吗?如果没有,本庭就要宣布被告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了。”
“有!”控方证人咬了咬牙说。
“那就请出示证据?”法官说。
律师往大厅里扫了一眼,不见有人上来,再看看段子谦,见段子谦也是一脸焦虑,于是说:“可能要等等,我的证人现在前往法院的路上。”
“反对!”兰平华站起来说,“等?等到什么时候,这么等下去,一来浪费法庭时间,二来对我当事人不公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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